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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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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关心和帮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问题,建立和健全长效帮扶机制,做好集中供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原则上都应参加集中供养和纳入集中供养的范围。

二、供养的原则:

坚持集中供养与自愿入院的原则相结合,对不愿意或患有不适合集中供养疾病的对象,采取与院挂钩的形式签订寄养协议,并落实好责任人和看护照料措施。

三、供养经费:

坚持分级负责。供养标准:农村五保户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民年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按市规定标准供养,供养经费由市、镇、村三级共同负担,其中入院五保对象的所在村应负担每人每年1200元(每年1月1日上交镇财办),五保老人百年后有关安葬等费用原则上由村负责,确有困难的,镇财政一次性补助500元。

四、财产处理:

集中供养后,入院老人的房产及有关财产继续保持原状,待过世后,按照上级政策进行处理。各行政村应与入院五保户签订协议。

五、工作要求:

1、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要切实增强对实施集中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集中供养工作作为为民谋利的一项实事工程,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集中供养的良好氛围。

2、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行政村要切实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组建好工作班子,明确好工作职责,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积极抓好具体工作的实施。

3、要注重结合,抓好落实。要把集中供养工作与岁末年初的访贫问苦相结合,注重工作实效性。要积极落实好供养经费,确保集中供养工作有效落实。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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