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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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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9〕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针对生态环境部门“一票否决”、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缺乏标准定义解释的情况,我区经研究决定,在上级政府、部门未作出明确定义前,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工作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现将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

    关于《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条款,将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审查期为一年的,单位受到3次以上(含3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二年的,单位受到4次以上(含4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三年的,单位受到5次以上(含5次)环保行政处罚的,以此类推。

    对于下列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事项,生态环境分局不再作出“一票否决”的认定,只提供涉及企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1.企业及其个人荣誉称号审核事项;

    2.除《办法》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奖励(补助)审核事项;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审核事项;

    4.社会管理组织(机构)人选的审核事项;

    5.非企业类的单位及其个人荣誉称号审核事项;

    6.其他需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的审核事项。

    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构成环境犯罪的;

    2.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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