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政办发〔2019〕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针对生态环境部门“一票否决”、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缺乏标准定义解释的情况,我区经研究决定,在上级政府、部门未作出明确定义前,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工作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现将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
关于《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条款,将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审查期为一年的,单位受到3次以上(含3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二年的,单位受到4次以上(含4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三年的,单位受到5次以上(含5次)环保行政处罚的,以此类推。
对于下列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事项,生态环境分局不再作出“一票否决”的认定,只提供涉及企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1.企业及其个人荣誉称号审核事项;
2.除《办法》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奖励(补助)审核事项;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审核事项;
4.社会管理组织(机构)人选的审核事项;
5.非企业类的单位及其个人荣誉称号审核事项;
6.其他需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的审核事项。
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构成环境犯罪的;
2.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