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政办发〔2019〕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0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司法局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要在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
(五)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区司法局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聘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发布商情推荐函或选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要求以及报名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或个人自荐:按照商情推荐函或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有关单位也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推荐人选;区司法局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社会人士可以按公告要求直接向区司法局自荐;
(三)遴选:对有关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
第五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六至十二名,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二)监督本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五)办理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