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和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2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虞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3.2  区联席会议、应急救援办公室、防治办公室职责

3.3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

3.5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4.5  预警不一致处理原则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隐患排查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社会动员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用词说明

8.4  预案实施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虞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4)果断决策,灵敏反应。健全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灾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

2.3  较大(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2.4  一般(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区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联席会议组成

召集人:分管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区联席会议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人武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区联席会议下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办公室和防治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各自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区联席会议、应急救援办公室、防治办公室职责

区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指示精神,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配合省、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

应急救援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负责管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指导协调灾后救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

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区气象局发布与撤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测绘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对接上级部门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3.3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水情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景区、景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做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急报道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地灾应急救援分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及抢险救援装备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牵头负责响应启动前地质灾害险情的协调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组织灾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承担区地灾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配合省、市做好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根据应急需要,区联席会议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局、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5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实际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区级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政府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水利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预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区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4.5  预警不一致处理原则

当省、市、区预警结果的预警等级、预警范围明显不一致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应紧急会商,以会商后确定的区级预警结果为准。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并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各乡镇(街道)、“两区一镇一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5.1.2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政府要在1小时力争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力争1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须提前电话报告并简要说明情况。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特别是当发生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事发地政府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以及成功避险实例,事发地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力争1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委、区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1.4  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理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置。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区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I级。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

5.3.1  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当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级响应指令时,同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通知做好应急准备,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

(2)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地加强巡查、监测;

(3)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4)如有红色预警区域,区镇两级政府发布命令,对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实施转移、交通路段通行实施管制、公共场所停止开放和经营活动;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5.3.2  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副召集人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当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级响应指令时,同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专家组集结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2)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3)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率工作组赴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下,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指导督促预警区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I级、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必要时提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当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I级响应指令时或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级响应指令时,同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或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在级、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将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专家组集结待命;

(2)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3)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第一时间率工作组赶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应急救援分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或汛情、雨情等引发条件影响终止后,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有关专家、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开展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两区一镇一办”负责落实。

6.2  总结报告

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终止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省、市政府及省、市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备案。

6.3  隐患排查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防治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本级政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6.4  恢复重建

区联席会议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作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区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方面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能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区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

7.4  技术保障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商共建和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酌情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开展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应急物资等实施分区管理制度,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和调用办法,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分区就近的原则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现场救援工作。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对乡镇(街道)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区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

8.3  用词说明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2018年1月24日印发的《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2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3   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运行机制

   4.1  地震监测

   4.2  监测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结束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调查与总结

   5.3  恢复重建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基础设施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宣传与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  地震与传言事件应急

7.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210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