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改革试点基础上,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人民满意为标准,补齐短板,持续创新,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更高层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国家确定的改革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全流程、全覆盖要求,进一步整合审批事项(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公用服务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全面应用和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全过程的数字化和标准化,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主要目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事项、材料,压缩审批时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配合完善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尽快融合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0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涉密项目除外)。到2020年6月底,按照国家要求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办事效率力争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统一审批流程
(一)统一精简审批事项。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再梳理,形成全区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原则,整合精简审批事项。根据深化改革需要和实践情况,特别是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取消一批必要性不强或者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除有权机关依法设定事项外,各部门、单位不得增加任何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国家、省已经取消的事项。(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
(二)继续优化审批方式。明确四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一阶段)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第二阶段)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施工许可阶段(第三阶段)为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竣工验收阶段(第四阶段)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要求,实行超时默认制度,严格控制每个阶段的审批时间,防止前松后紧、压力不均。牵头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各阶段方案,优化流程,并建立定期部门联合会商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时序,明确可以跨阶段办理的并行审批事项,充分保障建设单位的自主权,在最早可办时点和每个审批阶段起始时点进行提示,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尽早完成事项办理。对企业投资的小型工程项目、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纳入一个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第一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第二、四阶段〕、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第三阶段〕;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
(三)深化技术审查改革。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推行施工图审查“自审备案制”,对属于“自审备案制”适用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可以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提交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和自审合格承诺即可。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监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并作为不良信息计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建设、消防、人防设计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坚持验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验收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方式实施,也不得作为验收通过的条件。根据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管理特点,明确适宜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范围,整合归并验收材料。按照要求缩小行政机关实施消防验收的范围,探索工程质量与消防一体化验收改革,强化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主体责任。取消档案预验收,将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或者实施告知承诺。加强工程建设事中监管和指导服务,精简验收内容和要求,提高联合验收效率。继续推进“测验合一”改革,大力培育具备综合从业能力的测绘、检测机构,统一标准,推进测绘结果在部门间共享互认,强化测绘成果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测绘、检测机构有序竞争。(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