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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浙江职工疗休养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日共同制订出台了《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事业助推浙江消费市场复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调高职工疗休养标准
《通知》规定,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600元/人·天的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将原来“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限额”提高为“每人每天不高于600元的限额”。在单位福利费允许的情况下,单位职工每次人均疗休养费用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最高3000元。
允许疗休养职工随带家属
《通知》规定,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也就是说,职工在参加本单位疗休养活动时,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以带上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等一起参加疗休养活动。同时,明确亲属的随同行为是商业旅游行为,不是单位的疗休养行为。因此,随同家属必须和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签订旅游合同,自己承担费用,自己承担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