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全面压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更加注重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落实从业人员质量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质量责任,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履职管理,完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授权和项目负责人质量承诺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和责任追究,建立从业人员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和台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4.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日常检查和“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检测。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监督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基于大数据分析方法,探索工程建设管理质量评价机制。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向社会通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5.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加强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水利建设市场各类主体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构建与全国水利系统、省内其他行业等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渠道,逐步归集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活动过程监管数据、合同履约情况等基础数据,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从业人员质量档案。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6.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畅通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渠道,以“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飞行检测”等为手段,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各参建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信用评价指标,并依法予以公开。
三、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7.提升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规范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落实相关岗位负责人,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及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等手续;按分类管理要求组织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预案,落实度汛措施,组织预案演练;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开展相关验收等。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8.加强勘察设计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成果及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水利工程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对项目设计质量进行总体评价,重点检查设计文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深度符合性、工程现场服务、质量管理内控等情况,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行业自律。
9.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合同管理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开展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的检查,规范施工行为,强化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联合验收,留存影像、检测试验、地质等必要资料,加强施工记录、检验评定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全过程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