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三门县农村消防既冬季防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根据三政办发[2006]113号《关于印发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12月初开始,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摸清火灾隐患底数,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三门”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面普查、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通过普查整改,摸清火灾隐患存量,找准问题,综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普查范围
根据县政府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场、餐饮、咖啡厅、棋牌、按摩足浴保健休闲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2、建筑方面: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用房;城乡结合部的小企业、小旅馆、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小娱乐休闲健身活动场所等个体私营单位;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城中村、违法违章建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整改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所、各业务科室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1、各所、各业务科室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履行督查整改职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经营单位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书面报告县局,以便县局报告县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
2、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消防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必须限期搬出集中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必须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器和简易装置。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10前)
县局召开会议部署安排本系统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各所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普查整治工作计划,分解普查整改任务,认真抓好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要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各相关经营单位做好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的自觉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自查整改(2006年12月)。各所向经营单位发放《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
各经营单位对照普查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各经营单位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登记表》,并于
2、普查核查(2007年1月)。各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督促落实所辖区域内经营单位的自查整改,按时填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经营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企业登记监管科应当在2007年1月底前对本系统(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逐一登记造册,归类填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3)后统一送交县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各所要确定本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县局。
3、监督抽查(2007年2月)。县局组织企业登记监管科、市场规范管理科等业务科室进行监督抽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重新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抽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所要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县局。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县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增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普查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所要高度重视普查整治工作,所长要亲自抓,分管所长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所要根据国务院和县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把所辖区域内的普查整改工作任务分解到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改工作。
(三)严格措施,确保安全。凡在普查整改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职权规定,及时责成经营单位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完成的经营单位(场所),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于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督促经营单位加强值班巡查,严防死守,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