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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部门工作协调通报机制的规定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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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部门工作协调通报机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服务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服务招商引资企业,打造高效部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部门指县质监局、经贸局、招商办等。

第三条:县经贸局、招商办等部门在每月份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县内有关招商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通报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根据企业的性质将部门涉及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具体工作由县相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各部门业务联系科室为:

县质监局由综合业务科负责;

县经贸局由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负责;

县招商办由政研科负责。

第五条:县质监局牵头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邀请县经贸局、招商办、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代表参加,交流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企业对质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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