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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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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65号)、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三政办发〔2012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缴费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缴费单位暂以参保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部门根据缴费单位的申报情况产生应征数按月传递给县地税部门,由县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征收。

三、缴费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化、缴费基数的变动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gssb.smrl.gov.cn。联系电话:83361761。为不影响工伤人员的待遇享受,各缴费单位应及时申报增减人员情况,并在每年125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参保人员月均应发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行政审批中心人劳社保窗口(联系电话83326220)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先报县行政审批中心人劳社保窗口)。

五、工伤人员就医应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到县外就医

的须到县社保中心备案(联系电话83361762)。定点医疗机构县内有人民医院(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县外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

六、各缴费单位务必在2012329日前办理相关申报事项。咨询电话:83361761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通知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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