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适当调整三门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连续缴费义务满10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津贴。
四、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产后访视等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本县范围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产后访视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补偿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 25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 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 1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 2000元
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 2200元
6、剖宫产 4000元
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而人为选择剖宫生育的,按阴道手术助产标准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调整 生育保险 待遇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