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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小额信用贷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鼓励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经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信用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自2006年7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国家限制项目除外)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1次。
三、贷款利率和贴息
经办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
四、办理程序
1、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三门县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三门县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认定表》。
2、三门县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3、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收到相关资料后,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及贷款额度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同意的签署意见,报县人劳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定。
4、经审定后,由就业管理服务服务处向经办商业银行出具《三门县高校毕业生小额信用贷款建议书》。经办商业银行自收到《三门县高校毕业生小额信用贷款建议书》后,对借款申请人项目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5、借款人在正常还款及付息后,凭完息凭证及相关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利息补贴。
五、有关要求
借款人在取得贷款资金后,应根据创业项目的需要合理运用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并确保无不良信用行为。
附件三 门 县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资 格 认 定 表.doc(34KB) 下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贷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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