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光工程”网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工商局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光工程”
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光工程”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展现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法规科、监察室作为网站维护的牵头科室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法规科负责整个“阳光工程”网站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并组织协调各单位的日常信息维护工作;监察室负责督促相关科、所(分局)、队、室(以下简称部门)及时更新本部门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指定兼职网站管理员一名,负责该网站涉及本部门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内容更新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四条 信息办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负责和网站开发方的协调和联系。
第三章 信息更新责任部门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公示栏目的行政许可情况应保证每五个工作日更新一次。企业注册科负责全县经济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的许可信息录入;食品科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变更、注销的许可信息录入;行政处罚公示栏目的信息,各办案单位应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六条 行政权力公开栏目由法规科负责维护,各部门在行政权力相关联系人及电话变更后及时通知法规科作相应信息的更新。
第七条 职责公开栏目的班子成员公开和科室职责公开信息更新由人事教育科负责,执法人员公开栏目执法人员信息更新由法规科负责。
第八条 咨询投诉栏目信息更新:
1.咨询问答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廉政效能投诉信息由监察室负责日常维护和处理;
3.经济违法案件举报信息由经检大队负责日常维护和处理;
4.消费者申诉与咨询信息由消保科负责日常维护和处理。
第九条 其他栏目更新
1. 网上办事栏目中的“表格下载”,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销的信息由企业注册科负责,涉及食品流通许可登记、变更、注销的信息由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涉及市场名称登记、户外广告登记、抵押物登记的信息由市场规范管理科负责;
2.辖区说明栏目信息更新由办公室负责;
3.重点工作栏目,个转企信息更新由个私监管科负责;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信息更新由市场规范管理科负责;行政指导信息更新由法规科负责。
4.廉政风险栏目,廉政风险信息更新由监察室负责;规章制度、自由裁量信息更新由法规科负责。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十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网站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准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员发现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信息办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损国家、政府和本局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本局规定、影响本局形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网站管理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负责网站内容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十八条 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分层次报告。
第十九条 上传信息严格执行“谁上传、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如上载不良、有害等内容的信息,对责任人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网站的内容提供给本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如发现情况属实,将按保密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