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县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三府法〔20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作出符合报送备案范围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日起25日内将该决定向县局法规科备案,县局法规科汇总后再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门县工商局
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三府法〔2012〕29号
关于做好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做好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备案的范围
(一)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县级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1.一案限制人身自由2人以上或者单人限制人身自由10日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3.扣押公民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4.紧急下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行政强制决定;
5.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1000元以上,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3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6.公民金钱给付义务和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合计1000元以上,法人其他组织金钱给付义务和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合计3万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7.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1000元以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8.代履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9.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10.实施其他行政强制可能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报送备案的方式和材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具体科室:县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地址:县行政中心736室;电话:83328570)
(二)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
2.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书(副本);
3.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内部审批表(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4.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及听证报告;
5.行政执法机构直接强制执行的,还需提供执行前的催告书或公告(副本)和现场执行笔录等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按时按要求顺利开展。县政府法制办将对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报或不按时报送的,通知其限期报送,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二○
附件: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
××强备字〔20 〕第 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现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行政强制决定上报备案。
附:1.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书(副本);
2.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内部审批表(复印件);
3.听证笔录(副本或复印件);
4.直接强制执行的催告书或公告(副本)和现场执行笔录等相关材料。
报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