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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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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1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市民更好的享受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中部分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

 

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二、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可报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偿:

1.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70%予以补偿,起付线为300元。

2.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68%予以补偿,起付线为300元。

3.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55%予以补偿,起付线为500元。

4.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40%予以补偿,起付线为800元。

在保障年度内,参合人员一次或多次累计获得补偿金额最高为城乡居民6万元,在校学生为10万元。

(二)门诊补偿

1.增加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中药饮片门诊报销定点单位,按可报金额的30%予以补偿。

2.提高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按可报金额的40%予以补偿。

(三)在校学生参合补偿按原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111实施。《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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