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市民更好的享受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中部分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
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二、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可报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偿:
1.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70%予以补偿,起付线为300元。
2.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68%予以补偿,起付线为300元。
3.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55%予以补偿,起付线为500元。
4.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40%予以补偿,起付线为800元。
在保障年度内,参合人员一次或多次累计获得补偿金额最高为城乡居民6万元,在校学生为10万元。
(二)门诊补偿
1.增加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中药饮片门诊报销定点单位,按可报金额的30%予以补偿。
2.提高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按可报金额的40%予以补偿。
(三)在校学生参合补偿按原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有关规定自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