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意立项并获得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后应与省经信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项目合同书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省经信委为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省经信委可直接主持验收,或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 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审查项目验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经信委,并受省经信委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资金下达后次年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一个月,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有关省级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有关省级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验收及验收方式。验收方式包括书面验收和会议验收二种方式。
书面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须进行现场考核,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 上一篇: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 下一篇: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