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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浙江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墙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新墙办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由省新墙办牵头成立。
省新墙办负责对市、县(市)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六条 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符合用地规划、环保要求。
(二)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等规章制度。
(四) 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 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 新建企业项目投产后,须经一段时间的运行,确保企业生产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运行状况后才能申请认定。正常运行时间要求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 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 审核申报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审核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新墙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件2-1);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详见附件2-2)。
(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三) 近一年度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 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五)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六) 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七) 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一)至(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九条 申请换证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二)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采矿许可证》(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需提供)。
(三)企业变更信息。
(四) 近一年度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五) 上一认定周期产品使用情况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意见;质量抽检情况;每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上一认定周期退税资金额度、退税单及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条 烧结类产品的认定或换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新墙办受理申请并送报市级新墙办初审,再上报省新墙办,由省新墙办组织认定,申请材料同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 建立认定委托制度。省新墙办委托市、县(市)级新墙办牵头组织认定委员会对所在地新墙材企业的产品进行初步认定。
烧结类产品的认定,省新墙办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新墙办组织认定。市级新墙办凭委托函组织市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技术专家由省认定委员会指派。
第十二条 市、县(市)新墙办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
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材料必须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每年度获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减税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表格形式)(样本详见附3)、申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表格形式)(详见附件4)。
(二) 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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