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海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海投基金”)的管理,提高省海投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海投基金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优化我省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科技成果在海洋经济领域的产业化,推动我省海洋经济科学发展。
第三条 省海投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围绕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两大“国家战略举措”,重点支持浙江省内海洋装备、清洁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水利用、海洋勘探开发、滨海旅游、航运服务、涉海商贸服务、海洋信息与科技服务、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经济新兴产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四条 省海投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六条 基金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10亿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由省金控公司审核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省海投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省海投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省金控公司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海投基金的投资方案。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金控公司选派5名成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参与或退出投资项目以及对投资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投资份额前,应当先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投资决策有4名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重大决策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省海投基金的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顾问委员会由海洋经济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也可就特定项目设立临时项目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省海投基金仅限于对浙江省海洋经济的相关产业进行投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从事股票、债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基金公司确因项目投资需要购买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股份、债券,为他人提供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担保的,应当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报省金控公司批准,省金控公司在批准后10日内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省金控公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分年向基金公司收取按以下标准计算的管理费:
(一)基金公司直接投资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参与管理的项目按已投项目金额的8‰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