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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亭旁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属各部门单位:
《亭旁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亭旁镇委员会
亭旁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监管办法 通知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府办,县监察局,县农业局, 县招投标中心。 |
亭旁镇党政办公室 |
(共印130份)
亭旁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办法
为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决策审批到验收交付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廉洁、优质、高效的工作流程,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涉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全镇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估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加固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环卫工程、低山缓坡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整治村工程、村级办公楼建设和扶贫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等。另外山林、土地承包合同需报镇招标办审核、备案。
第二条 建设资金筹措、申报、立项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村两委研究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工程概算,按“一事一议”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资金来源情况、施工图及预算,若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提供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镇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并召开标前会议,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各项文本,并按招标程序内容操作。其项目经费应列入村级年度计划,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三条 工程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监管主体,组织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小组,人员由镇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业务办公室及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对各村上报的建设方案、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在建项目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结算并督促落实资金;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标工程规范程序
工程建设招标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投资在5—30万元以下工程必须经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镇监管小组进行全程监督。政府性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发包。村级集体资金建设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须到县招投标中心或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发包。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组织工程发包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工程发包资料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标底以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下浮值公开中标,参与竟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施工经验。建设工程应采取总承包的方式,不得肢解发包,严禁非法分包及转包。
第五条 工程建设跟踪监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村级组织应指派3至5名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办事公正、威望高的同志担任工程监督员。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聘请相应资质监理单位或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和村监督员一起监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严格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确保工期、造价及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及时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必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理单位(人员)、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派员到现场调查后确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第七条 资金监管,严把支付关
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把工程款支付关。在竣工验收前,项目业主不得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按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付款,未经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如工程造价增加在预算造价5%(含5%)以上的,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组织验收
工程管理具体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村级监督员、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也可邀请镇属有关职能部门(国土所、水利站、城建办、农办、招投标中心等)、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报告单上签名。再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村复查后,统一送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决算依据。
第九条 村务公开,整理归档
按照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应将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支出情况向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通报,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归档、保存。
第十条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一)各村负责人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质量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若管理人员、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在现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没有进入县或镇招投标中心招投标而擅自发包的,驻村干部不得同意签字报销,农经站不得入帐,一经查实,镇纪委按有关规定对村、镇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镇纪委、镇招标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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