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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横渡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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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横渡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的

   

 

各行政村、镇属部门单位:

为提升食品安全等农村公共安全事务管理效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县政府要求和县食安办公室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将现有在各行政村内的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质量安全协管员(质监)、公共卫生联络员(卫生)、药品监管信息员(食品药监)、食品安全信息员(食安委办)、农村动物疫情测报协管员(农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安监)等,一统整合为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原则上由村文书承担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职责。

附件:1、横渡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名单

      2、横渡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横渡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横渡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名单

 

村名

姓名

联系电话

大横渡

郦凤刚

83520044

小横渡

何贤柱

13002663773

深土洋

陈方保

13758603582

石昌岙

张文

13136472708

岭根陈

陈必达

13355765202

铁强

罗良雨

13586232050

南豪

黄达中

13819685357

白溪

王全相

13634079995

桥头

罗世良

13758616899

善见

罗元勤

13968501082

岩下泮

林彩积

83525388

王歧庄

朱道水

83525156

松树坑

奚圣里

13968511301

岩下

罗龙瞬

83528321

快岙

吴道妙

83525499

上房

吴道所

83525212

木里湾

卢为蓬

13566498513

东屏

陈贤黎

83527253

坎下金

刘开气

83527103

南林

杨圣勋

83527058

长林

杨雨田

83527121

溪洋

陈增贵

13736536681

 

附件2

 

横渡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职务行为,保障协管员充分行使职权,根据《横渡镇关于整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的实施意见》(横政[2007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管员协助有关执法做好本行政村范围内的消费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安全、质量安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三条   协管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商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动物疫情防控等涉及农村公共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2、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商品、服务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督促本村土厨师定期参加体检培训;负责本村红白喜事等集体聚餐的申报,并对集餐现场实施卫生监督;

3、认真开展基础调查,准备掌握本行政村安全工作基本情况,按上级要求做好有关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认真参与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级;及时把群众对农村公共安全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相关部门,将政府和部门对农村公共安全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要求等信息传递群众;

4、依法认真调处涉及农村公共安全的群众(消费者)投诉,热情诚恳接待群众咨询,努力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记录。

5、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竞赛等活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2、业务熟悉,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3、热心公益,愿意为广大群众服务;

4、办事公正,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文化较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常年在村,能充分履行协管员职责。

第五条  协管员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村党支部同意;

2、镇政府审核同意;

3、县食安委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协管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或超范围行使职权;

2、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3、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4、不准泄露工作机密、通风报信;

5、不准虚报、瞒报;

6、不准从事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七条  协管员开展工作,作在村应给予其享受村委副主任相同待遇,县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协管员一定的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待省政府相关政策明确后确定制定。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对优秀协管员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  镇农村公共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对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但个等次,考核细则由镇农村公共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九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1、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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