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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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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政〔2010110

 

 

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

  

 

各行政村,镇属各部门单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我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数量不断增加,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负担,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行政村、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近阶段要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农民74%、居民820人的合作医疗指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需要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此,各行政村、各部门单位要做到集中宣传与常规宣传相结合,造大声势,并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和参合有关手续,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群众自愿参合。

三、明确对象,把握政策

(一)要明确参合对象和身份。1)参合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籍出生90日以后的居民。(2)人员分类:参合人员身份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学生3类。(3)参合人员带户口簿报名登记,要区别人员身份,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开登记在《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登记表》。

(二)坚持“整户参合”原则。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合作“整户参合”原则,同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政策界限:一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家庭其他成员须全部参合,方可视作整户参合。二是已参加平安保险的学生仍需参合,否则视作非整户参合。

(三)筹资标准和缴费期限。2011年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省、市政府要求每人每年达到300元以上,个人自缴部分不少于40%。根据我县实际,确定2011年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自缴部分按每人每年100元收缴。每年的1110为合作医疗基金最后收取期限,保障期限为次年度的11零时至1231日二十四时止。参合人员的参合基金必须在1110日前交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在1115日前交镇政府,镇政府在1120日前统一将本镇应缴的合作医疗基金一次性解缴到县财政局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凡未在规定的收取期限之前缴纳参合基金的参合人员,不得享受该保障期限内的补偿待遇。

(四)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各行政村要落实人员,责任到人,切实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各办公室要落实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录入联系员,并在1026日前将录入联系员名单报社会事务办。要求在1210日前,完成参合人员数据录入,确保参合人员身份正确,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并上传县业管中心。同时要做好“合作医疗卡”的发放工作。

四、强化资金筹资,确保基金收缴到位

各行政村要积极探索筹资新机制,按照镇政府统一部署,严格征收标准和时间要求,加大筹资力度,确保足额按时到位。

五、强化自身建设,确保服务水平到位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务技术培训,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居民的医疗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亭旁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合作医疗△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亭旁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10月25

(共印120份)

亭镇委[2010]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doc(32KB)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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