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浬浦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浬政﹝2008﹞63号
各行政村、镇属各部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以权谋私,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百姓一个明白。现将《浬浦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条款,认真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廉政合同Ⅰ、Ⅱ
浬浦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招标投标 监督办法 通知
抄送:县纪委
浬浦镇党政办
浬浦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以权谋私,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第三条 监督范围:各行政村、镇属部门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及设备、材料的采购,造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五万元以下原则上提倡邀请招投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逃避监督。
第五条 镇监督小组由镇纪委牵头,根据工程性质、范围等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不少于三人。
第二章 招投标前监督
第六条 各村、镇属部门在实施监督范围的项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镇纪委及相关片、分管领导、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镇里成立监督小组。
第七条 经批准后,凡涉及工程造价、招投标方式等与工程有关的研究会议,必须要有监督小组人员参与、审定,并将结果由建设单位公示与众。
第八条 招投标前,监督小组与建设或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章 招投标监督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进行招投标时,由办、线主管领导负责牵头,监督小组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招投标后,中标单位或个人必须实行公示制度,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监督小组备案并将合同公布与众。
第四章 标后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小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三条 监督小组指定一名成员作为监督员实施履行合同全程监督,并可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追加、工程款拨付等重大事件,必须要有监督员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或采购货物到场验收必须要有监督员到场并签字。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单位,所在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党支部,支部书记不得被评为先进党员等荣誉称号。涉及个人的,凡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分,非党员的将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条款的,将根据廉政合同处置。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浬浦镇党委、浬浦镇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Ⅰ)
(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与建设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工程由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
(以下称甲方)与建设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欠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回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Ⅱ)
(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与承包商)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工程由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
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欠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回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