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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淋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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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委[2009]17

 

 

关于印发《泗淋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

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浙江省政务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特制订《泗淋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泗淋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

 

                              中共三门县泗淋乡委员会

                                2009530

 

泗淋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浙江省政务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如下:

  1、党委和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干部竞聘上岗、奖惩情况等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公开的时间,根据内容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公开的形式以设立党务公开公示栏为主。具体工作中,从实际效果出发,区别不同内容,选择党内会议、谈话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为主,凡是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影响稳定,都要向群众公开。 

  1、党委、政府的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2、乡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上级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4、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5、各类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程序;

  6、党风廉政建设、违法违纪事件查处结果; 

  7、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审批及发放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生育证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查处结果;

  8、各村宅基地建房面积审批及收费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9、财务收支情况;

  10、救灾、救济、扶贫的物资和资金分配;

  11、基层站所应公开的事项以及具有执收、执罚权力部门的收费标准、罚款标准;

12、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政务项目。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形式实行静态与动态公开,对内与对外公开相结合。

1、政务公示栏公开;

2、乡政府大院内张榜公开;

3、召开乡级会议公开; 同一个公开项目,可以采取以上其中一种形式或者多种形式并用的方法公开。公开栏处设“政务公开意见箱”,收集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

(三)政务公开的时间

1、事前事后即时公开;

2、按月、按季、按年度定期公开。根据所公开项目的不同特点决定公开时间,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政务公开的具体办法 

     1、事务公开

1)党委、政府的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由党政办负责公开。要做到年初有年度工作目标公开、阶段有进展情况公开、年末有落实完成结果公开。

2)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乡规划办和建设单位负责公开。要做到招标前条件公开、投标后结果公开,开工后进度、竣工情况公开。

3)各类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结果,由党政办和有关站所负责公开。要做到参评的条件和要求事前公开、评选的结果事后公开。

4)党风廉政建设、违法违纪事实查处结果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要做到查处依据、违纪事实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公开。

5)计划生育指标、办理准生证,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结果,由计生办负责公开。要做到计划生育指标下达、准生证办理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有结果时及时公布。

6)各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及收费情况,征用土地及费用发放情况,由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所负责公开。要做到建房户人均用地面积、土地分类及收费标准在进行审批前公开,审批情况、收取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在事后及时公开。

7)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务项目,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由有关部门或相关站所负责公开。要做到按要求及时公开。

2、财务公开

1)乡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由财政所负责公开。每年度公开一次,并在每年的年初同时公开年度的预算和上年度执行情况。

2)上级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由有关使用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要对各级财政或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用经费的数额及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采取单列专项公开的办法。

3)救灾、救济、扶贫的物质和资金分配情况,由社会事务办负责公开。做到救济条件、标准、救济对象、救济物的数量、发放情况及时公开,一般采取一事一公开的办法。

4)政府及站所的财务收支情况,由乡财政结算中心及有关站所负责公开,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

5)具有执收、执罚权力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及执行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公开。要按物价局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罚款标准及时公开。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将收入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预算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6)政府及各站所财务审计情况,由审计组和有关站所负责公开。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负债、损益情况,各种收入及使用情况等,每年度公开一次。

三、推行村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情况;

5、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形式

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公布。

(四)村务公开的监督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委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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