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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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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MD00-2014-0019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201480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

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

并轨工作实施办法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衔接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土地已被征收、经核定符合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参保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视为原参保被征地人员。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须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参保办法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或转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受理的当月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经申请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按照参保时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相关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上述人员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衔接)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办理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政府补助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我县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有关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四)衔接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五)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及利息和政府补助抵缴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的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1.未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加上政府补助;

2.已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待遇金额(余额少于零的按零计算),加上政府补助。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政府批准75%以上土地被征收村的人员,政府补助按个体劳动者最低月缴费标准的16个月量化确定;即征即保人员按个体劳动者最低月缴费标准的22个月量化确定。

(六)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标准随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额度为我县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档月标准再乘以36

(七)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划外长期零时工晚年生活补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

补缴对象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相关政策处理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不愿衔接转保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养老金、生活补助金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本办法实施后,尚未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再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后,可申请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

(三)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按实折算年限;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在办理衔接手续后,按月增发衔接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办理衔接手续后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本次衔接的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四)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在办理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按前补处理;折算后小于16周岁部分的年限不予计算,该部分余额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经县政府批准75%以上土地被征收村的人员,须是县政府批准参保当年该村年满16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员。

(六)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七)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按参保当年三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四、办理(受理)时限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在2015424日前选择接转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补缴的月标准按2014年上半年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在2015424日后办理衔接转保手续的,按照办理时我县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补缴。

五、办理程序

(一)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要求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先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再凭县社保中心出具的《三门县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表》申请办理衔接手续。尚未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即征即保人员,按“人地对应”的原则,先由所在的行政村按核定的人数确定好参保对象,公示后再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审核,国土部门复核后无异议的,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二)县社保中心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衔接转保条件的,与申请人确认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事项后,核对打印《三门县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表。

(三)申请人持《三门县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单》到指定银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未在2015424日前完成缴费的视作放弃。缴费后持银行盖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到县社保中心开具收款收据。

六、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复杂工程,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二)县政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制定衔接并轨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县人力社保、财政、国土、宣传、公安、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联合办公,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参保资格复核和复杂疑难问题处理等职责。被征地农民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的领导。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认真研究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指导工作。县社保中心要加强乡镇(街道)工作平台建设,选派优秀员工开设专窗经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并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档案记录等基础性工作,与金融机构衔接做好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保障参保群众存款缴费方便,及时领取养老金待遇。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社保基金筹集、基金运行分析和政府补助资金的提取和划拨,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等。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全县各行政村人均耕地面积的测算、核定被征地可参保人数规模等。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认定,同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营造氛围,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并轨工作的宣传、发动及参保资格审查工作。要在2015424日前确定1-2个月参保缴费时间段,集中发力,完成任务。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

(二)《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三政发〔20034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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