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SMD01-2014-0007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4〕98号
关于加强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税收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税收虽然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但对促进我县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县的建设步伐,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税收征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
二、大力宣传,普及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