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依法征地、和谐征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县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新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价分为3个级别,涉及全县10个乡、镇、街道,补偿标准为一级5万元/亩、二级4.2万元/亩、三级3.7万元/亩。同一级区片内根据不同地类划分为二类,即一类地包括: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地包括:林地、未利用地。二类地补偿标准为同级区片一类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插花地的征地补偿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6(区片划分情况详见附表)。
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之前已经签订协议未经批准的,需签订补充协议补足差价。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原县政府已同意全村纳入保障范围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未纳入的,根据我县人均耕地比例,明确征收所有集体土地与安排参保名额的比例为1比1.25(不足1人按1人计算)。
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2014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承担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三、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安排不大于10%的村级留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村级留用地收益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村级留用地的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其收益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县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征地补偿费预缴、拨付制度,加强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全面禁止土地预征行为,实行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征地协议签订之前,征地补偿费由拟征地区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重点项目指挥部等政府部门按照征地协议约定补偿金额,足额预缴到三门县统一征地专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落实。
发文之日前,拟征收土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签订过协议并已支付过补偿费的(企业及个人签订协议无效),凭支付凭证复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征地补偿费可以拨付给预缴单位,由预缴单位负责按照现行补偿标准足额落实到被征地村;相关政府部门未签订过协议或未支付过补偿费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
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接轨政策制定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三门县各乡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 乡镇(街道)名称 | 区片级别 | 区片范围 | 区片综合价标准 | |
| 一类 | 二类 | |||
| 海游街道 | 一级区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anmenxian/20210629/35033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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