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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
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十八大文化强国的战略构想,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三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三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完善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机制,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三门县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200万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度递增。重点支持文化项目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产业孵化、产业规划、产业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
第二条 支持文化产业做强做大。
(一)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文化品牌;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获国家部委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在三门注册的影视公司创作的电视连续剧(每部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中央台黄金时段、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被评定为省、市、县级的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被评定为省、市、县级的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被评定为省、市、县级的文化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被评定为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3万元。
(四)在我县注册的影视公司和文化企业原创动画片、电视连续剧(每部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省、市台播出的,每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获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本土艺术家原创的文艺作品,被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公开播映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一)信息交流服务。支持文化产业信息交流和传播平台建设,以文化产业为主题的媒体宣传栏目制作和刊物编发、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交流活动、文化以及涉及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大赛活动等。
(二)展示交易服务。重点支持组织和参加大型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文化产品、文化创意成果展示销售等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招商推介活动。对县统一组织赴境外文化市场考察(参展)的人员费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一家企业一次最多资助2人。对文化企业自行组织的境外展摊位费给予70%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不超过2个摊位。对参加列入本年度支持项目的境内重点区域性国际展(博)览会的展位费可给予全额补助。
(三)决策咨询服务。重点支持文化产业专家决策咨询以及三门县文化产业有关课题研究。
以上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支持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历史文化等产业化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补助5~20万元;对培育形成具有一定集聚功能并体现三门特色的工艺品、收藏品和文化旅游产品专业市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艺术比赛并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出国演出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积极扶持民办博物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对经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民办博物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其建成后免费对外开放的门票损失部分,按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税收扶持政策
第七条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第八条 对省级文化重点企业,报经财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鼓励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