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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镇委〔2014〕42号
关于印发《亭旁镇权力清单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办公室,镇属各单位:
现将《亭旁镇权力清单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亭旁镇委员会
亭旁镇人民政府
亭旁镇权力清单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我镇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具有行政执法权及及具有相关行政职能各办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权力清单制度的行为,应予以责任追究。镇党委(纪委)、政府依法依规追究与行为违纪程度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违反权力清单制度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使行政权力行为,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亭旁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分管领导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收受行政相对人及代理人财物,导致行使行政权力行为错误,责任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六条 本镇工作人员在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等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在受理、核查、决定行政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向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义务的;服务对象来镇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未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的;对不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未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的;
(三)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拖拉延误,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六)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七)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的;
(八)其他违反权力规范运行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实行层级追究:
(一)一般干部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或者镇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调离现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中层、班子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情节较轻的,由镇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由镇党委责令改正,或者在全体镇干部会议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镇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调整分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镇纪委作出《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亭旁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亭旁镇委员会
亭旁镇人民政府
抄送:县纪委,县法制办 |
亭旁镇党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