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工作,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省局《关于规范学(协)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质基发〔2014〕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24号)精神,现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1.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人员,即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
2.计量校准机构中从事计量校准活动的人员。
(二)考核单位。
上述两类人员的考核工作统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安排。
上述两类人员的统一考核工作将定期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2至3次,视实际情况对考核频次作适当增减。
(四)考核成绩。
考试成绩由考核单位出具并公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