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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民移[2014]7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强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对经审核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并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审核。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发生改变,引起居民迁移界线发生变化; (二)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的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的; (三)移民安置规划新址包括集中居民安置点(100人以上的)、城(集)镇新址、企(事)业单位新址等建设地点、方式改变的; (四)移民安置规划新址占地面积或集中居民安置点的搬迁安置人口变化幅度大于20%的; (五)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标准及方式发生变化的; (六)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的; (七)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改变,设计方案调整的; (八)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移民工程建设,投资变化大于10%或金额变化超过1000万元(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