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三科〔2015〕1号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 三门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门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门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三门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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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科学技术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15年5月12日 2015年5月12日
抄送:市科技局,县府办。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
三门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5〕20号)及《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15〕13号)等政策,决定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我县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四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县财政科技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对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开放共享实效进行补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县科技局科技管理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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