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三府法〔2015〕5号
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35号)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手段。为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网上公开范围、形式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或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具有不予网上公开的情形外,都必须在 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确实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通过制订目录等形式予以明确。
(二)公开形式和内容。根据《办法》规定,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采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开其摘要信息两种形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形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形式的,要严格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确保摘要信息内容完整、不漏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不予网上公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要做好隐去等技术处理,避免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二、抓紧做好网上公开平台系统建设
浙江政务服务网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统一平台。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制订网上公开的数据格式和交换规范。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本地平台的醒目位置设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专栏,组织、督促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完成行政处罚办案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之间的数据对接,实现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没有建设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或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系统对接的,应直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加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要及时向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汇聚,并于2015年7月1日前实现网上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除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外,还可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按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专业公示系统上公开。
三、加强网上公开工作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