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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