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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