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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民事[2014]9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和户口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婚姻登记身份证件、证明的出具问题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婚姻登记事项)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因户主或保管人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当事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事项,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等,下同)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出具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事项。
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二、关于身份证件、婚姻登记项目记载内容不一致问题
(一)当事人出具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中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再办理婚姻登记事项。
(二)当事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与婚姻证件、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确属公安机关变更更正的,应提交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更正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