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房屋垮塌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谁所有谁负责”基本原则,有效发挥业主主体责任,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平安三门”建设。
二、目标任务
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下达年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目标考核任务。在全面完成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和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解危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完成治理改造。到2016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的60%,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改造任务,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作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加强人、财、物保障,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有效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治理工作,编制工作计划、拟定政策措施,全面部署协调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安、安监、金融、保险、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商务、旅游、经信、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宗教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治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城镇住宅房屋排查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和治理改造工作。
业主和相关使用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的第一责任,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使用条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经鉴定的危险住宅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发起或者申请危房治理改造。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事务。
四、治理步骤
(一)组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一是通知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业主,并提供可供业主选择的鉴定机构名单,做好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宣传解释工作。二是汇总确认。对过去已经作出鉴定或者本次组织鉴定,结论为C、D危险等级的住宅房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鉴定结论上报至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浙江省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添加上报鉴定结论。
(二)申请治理
在全县城镇危险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中确定有严重安全隐患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住宅房,要求立即研究确定治理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
住宅房屋全体业主和产权单位为本楼幢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提出治理改造方案、实施楼幢维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等建设活动的主体。
楼幢(单元)推选的业主代表可以发起治理活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按套计算)为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发起,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经楼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三)方案审批
业主和产权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危险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安全第一、经济适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