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政办发〔2015〕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2015年1月12日国办发〔2015〕3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每人每月200元。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1220元。上述人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每人每月200元。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为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国家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国家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财政困难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杭州、宁波两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设区市和各县(市)的实施办法,须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审批;各设区市所辖区的实施办法,由各市负责审批,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工资 | ||
| 职务 | 工资标准 | |
| 领导职务 | 非领导职务 | |
| 省部级 正 职 | 3440 |
|
| 省部级 副 职 | 2720 |
|
| 厅局级 正 职 | 2130 | 1990 |
| 厅局级 副 职 | 1700 | 1590 |
| 县处级 正 职 | 1360 | 1270 |
| 县处级 副 职 | 1080 | 1010 |
| 乡科级 正 职 | 860 | 820 |
| 乡科级 副 职 | 720 | 690 |
| 科 员 |
| 600 |
| 办事员 |
| 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