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属各单位:
近期,省农业厅组织修订印发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三门县农业局关于印发〈三门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三农发〔2013〕176号)于2016年3月1日自行废止。
三门县农业林业局
2016年5月16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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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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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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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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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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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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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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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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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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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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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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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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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十三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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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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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种子发芽率、净度、纯度、水分有两项以上质量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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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种子发芽率低于标准值10个百分点以上、净度低于标准值4个百分点以上、纯度低于标准值3个百分点以上等情节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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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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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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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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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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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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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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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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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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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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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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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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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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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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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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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5个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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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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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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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5个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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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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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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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5个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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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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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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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者农作物品种数量5个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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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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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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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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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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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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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对国内种子市场造成严重冲击的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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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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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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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对国内种子市场造成严重冲击的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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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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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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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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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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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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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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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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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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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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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涂改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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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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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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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不完整但积极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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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但积极改正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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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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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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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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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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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极少且可以完全恢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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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较少;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二类名录中的;或者被破坏的种质资源恢复难度较大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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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较多;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一类名录中的;或者侵占、破坏后的种质资源无法恢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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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种质资源遗失、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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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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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携带、运输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一类名录中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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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种子企业造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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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五十万以上三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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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反;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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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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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面积在一百亩以下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等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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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扩散、面积一百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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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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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等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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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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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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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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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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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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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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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在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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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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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农药货值金额1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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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农药货值金额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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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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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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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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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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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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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3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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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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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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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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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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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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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生产、经营假农药的 | 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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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有禁限用农药等隐性成分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 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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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料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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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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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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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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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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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不足5个百分点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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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5个百分点以上;或者产品中混有导致肥害等有害成份;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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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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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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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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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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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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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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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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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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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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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隐瞒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限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成分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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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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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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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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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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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且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被污染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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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被污染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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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虽无违法所得、但被污染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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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售出农产品的或者追回80%以上已销售的农产品并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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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追回50%以上80%以下已销售的农产品并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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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追回50%以下已销售的农产品的;或者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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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涉及产品货值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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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涉及产品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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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涉及产品货值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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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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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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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两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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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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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五百以上三千五百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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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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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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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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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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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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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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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一万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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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在销售农药时未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或者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或者用药量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农药时未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或者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或者用药量的; | 逾期未改正,但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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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改正,且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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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 限期内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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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销售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销售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的。 | 逾期未改正,但初次违法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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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改正,且再次违法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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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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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业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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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损失且案发后能主动消除不良后果、弥补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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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损失且案发后消除部分不良后果、弥补部分损失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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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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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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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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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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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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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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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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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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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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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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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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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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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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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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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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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次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情节的 | 按照相应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同时,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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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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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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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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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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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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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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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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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生产事故等严重情节的 | 按照相应裁量标准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同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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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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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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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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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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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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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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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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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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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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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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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未经批准在保种群、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或者品种试验的 |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保种群、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或者品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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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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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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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未按照指定的地点、期限和规模进行畜禽品种中间试验的 |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指定的地点、期限和规模进行畜禽品种中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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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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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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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 |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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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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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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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相关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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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且生产1个品种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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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一个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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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或者生产兽用疫苗;或者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者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者生产一个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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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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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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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8千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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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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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或者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或者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或者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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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取得证件后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虽生产经营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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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证件后开展生产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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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实施后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虽用于生产经营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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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后开展生产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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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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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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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改正,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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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 限期内改正的,警告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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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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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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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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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轻微且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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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逾期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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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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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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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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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anmenxian/20210629/35008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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