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保护亭旁溪流域水环境,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16年10月24日起,全面禁止亭旁溪流域范围内的非法采砂、制(洗)砂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亭旁溪流域所有从事非法采砂、制(洗)砂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于10月23日前自行清理机器设备,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除采砂尾堆;逾期不拆除清除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清理拆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等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形成对非法采砂、制(洗)砂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亭旁溪流域水质安全。
三、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对涉黑、涉恶,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从速从严查处;对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采砂、制(洗)砂,为非法采砂、制(洗)砂人员充当“保护伞”和对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制(洗)砂行为存在不闻不问、不查不管等“不作为”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