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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做出新部署。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分置”的核心内涵是什么,有哪些重要意义?在“三权分置”中如何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如何确保农户集体所有权不被虚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解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部曲”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农业部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农户超过了7000万,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这一比例超过50%。
顺应农村改革新形势,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也适时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环环相扣、循序渐进,就像一个‘三部曲’。”韩长赋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实行“两权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中央又开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韩长赋说,“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改革主线
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三权分置”过程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