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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

 

 

 

三门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到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

  一、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均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收取标准

  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发布出让公告、批前公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在首次支付土地出让金时一并缴付。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一)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7%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它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3%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返还方式

  (一)返还标准。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实施分阶段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时不计息)。

1.开工建设阶段。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后,返还50%

履约保证金(属分期开发建设的,按分期动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返还保证金)。认定标准为: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深挖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达到或超过前述认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出具现场踏勘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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