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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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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三门户籍以下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残疾人员等。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下同)。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 对当年招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3.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其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乡镇要深化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依托社区优势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以村为单位组建公益性服务组织,充分挖掘农村社区管理服务、道路养护、河道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公路养护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特别是加强对创业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六)落实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限制性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 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城乡创业人员、随军家属、残疾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个体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和自主就业转业军人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

(九)实行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就业困难人员、毕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限定性行业除外)或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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