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农田水利条例》第六章“保障与扶持”共六条(第三十五——四十条),明确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分别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渠道、政府引导与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与培训、表彰等方面的内容。
一、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加大多元投入
一是突出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首先是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职责,这是由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和农田水利的公益性质决定的。因此,一方面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加大预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支农涉水项目资金的整合,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形成整体效应。
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政府和社会两手发力,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社会力量对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有现实需求,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还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农民投劳、种粮大户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等,以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有足够的投入,解决欠账多和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以政策支持为引导,调动社会参与
一是建立奖励补助政策。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政策,明确工程建设实施计划、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以及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拨付程序等,并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提高社会参与面。鼓励各地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和竞争奖补的原则,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此外,要制定奖励办法,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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