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的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县光伏工程建设,促进我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和国家清洁能源转型示范基地为目标,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为指导,切实改善环境、加快实现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充分利用我县清洁能源门类齐全,拥有各种清洁能源品种经验的优势,不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培育光伏企业,扶持光伏项目建设,促进我县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县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家庭屋顶光伏建设8000户以上,互补型地面电站100兆瓦以上,助推我县打造百亿清洁能源产业的战略布局,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和光伏扶贫工程。以市场化为主,通过全款出资、商业贷款、出让屋顶、合同管理等建设模式,全面推动居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商品房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采取政府补助、企业优惠、农户自筹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广异地搬迁工程、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优质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等集体建筑屋顶,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二)因地制宜发展地面光伏电站。按规划引领,计划先行的原则,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限制下,充分利用沿海滩涂、废弃矿山、未利用地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科普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新模式,可在已经批准或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温室等上方架设电池组件,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严格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3〕11号)核定。 (三)积极创建示范园区。鼓励工业企业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达节能指标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大力倡导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企业不优先纳入有序用电计划,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大力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推进新建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发展。在已出台《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等文件基础上,突出和细化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相关要求,通过政策约束,全面推进城区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乡镇(街道)、村新建住房等建设光电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 (五)创新建设商业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光伏、能源等投资企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百姓参与光伏建设,推进“光伏贷”、“光伏养老”、“参股分红”等家庭屋顶光伏建设;积极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加快提炼家庭屋顶光伏建设、运维成熟商业模式,并通过试点示范、现场会等方式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