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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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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老龄办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统称医养结合机构),不断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协议机制,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强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辅之以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三)推进责任医生与老年人签约服务。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无缝对接,鼓励优质医疗资源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通过优质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与责任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不断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约定健康管理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四)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机构,新建一批护理型养老机构,规划设置一批护理院,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五)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自愿申请,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简化费用结报手续,逐步实现救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报。

  (六)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发挥中医药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针对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中医体质辨识、四诊合参等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抓好预约诊疗、双向转诊服务,为社区居家养老和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就诊提供方便。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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