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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有力推进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医保监管,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构建更加紧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一参保范围 

  凡浙江省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在浙江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国家、省、市和县(市、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统一统筹层次  强化基金统筹共济,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协同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加强基金分级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基金支付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市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市级调剂与县级基金风险防控挂钩机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探索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四、统一资金筹集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基金收支周期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大病保险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地以参保人员为单位按年度做好资金征缴工作,各设区市可设置最多不超过三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逐步向一档制过渡。

  合理划分政府、个人的筹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机制。

  五、统一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设区市为单位,逐步统一市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等待遇政策,合理确定住院和门诊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稳定住院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不设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支付比例达到50%左右。逐步缩小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差距。统筹考虑群众易患的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及国家、省、市和县(市、区)要求的规定病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实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差别化支付比例和起付线政策,一级(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住院、门诊支付比例平均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个百分点。实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差别化起付线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不设门诊起付线。对经转诊确需多次住院的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按其就诊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承担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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