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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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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台人社发〔2016141 

 
   

  

  


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019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函〔2015129号),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专门合约。 

第三条  经办机构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逐步推进、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开展业务指导,负责台州市级医院及台州市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并具体承担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材料受理、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协议管理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上述协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医疗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纳入协议管理的申请。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院应单独申请协议定点。 

第六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在证照有效期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纳入协议管理的申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应单独申请协议定点 

第七条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为主,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三)严格执行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四)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发改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五)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具有1年以上稳定劳动关系人员比例不能低于50% 

(六)药品或医用器材等“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 

(七)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三)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发改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四)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中(不含中药饮片;同种药品,不同厂家及规格的视作1;下同)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五)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达到2年以上; 

(六)药品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七)零售药店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医药机构,可向统筹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或《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二份,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 

3.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设置批准书或者卫生计生、发改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收费标准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同意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同意按同等级公立医院支付等相关承诺书。 

(二)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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