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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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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及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我县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

耕地保护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具体由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审核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况,并结合耕地保护责任书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分村耕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和条件

耕地保护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行政村和农户,耕地属于国有单位的不作补偿。

申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行政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

    (三)依法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四)严格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五)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一)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基数为60元/亩/年,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内的耕地上浮10元/亩/年。如上级政策有新规定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农户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结合规模种粮补贴由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另行确定。

(二)根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以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各乡镇(街道)补偿标准修正系数。无违法占用耕地的乡镇(街道)修正系数为1.2;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乡镇(街道)修正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5%)的,修正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8%(含8%)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修正系数递减0.1;超过8%的,修正系数为0.5。

    (三)结合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情况,确定分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1、对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2亩以内的村,扣发所在村25%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2、对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2-5亩的村,扣发所在村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3、对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村,扣发所在村当年全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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