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企业:
《三门县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三门县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县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国有企业新开帐户以及存量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应纳入企业“四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六条 各国有企业负责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在县域范围内公开招投标。县属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存放,由县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进行。
第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结果公告后,国有企业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并于办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定期清理银行账户,及时归集闲余资金,不得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选择企业资金开户银行或存量账户变更开户银行的指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竞得原则确定。银行定期存款竞投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