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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浙财法〔20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办理拨付国家赔偿费用过程中应遵守依法合规、快捷高效、全程留痕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即为受理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之日或自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分别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财政部门认为支付申请或者支付通知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财政部门终止支付申请或支付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修改后重新提交的,财政部门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意见之日起恢复办理支付申请或支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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